这2万元能否论定为盗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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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冬松.这2万元能否论定为盗窃数额[J].江淮法治,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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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冬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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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2年4月10日,赵某和两名同伙一起窜至江苏省南京市。当晚,赵某独自溜出所住宾馆,过了一个多小时才回来。赵某出门时身上没有带钱,回来后当着同伙面数钱,并声称在饭店里偷了2万元。当天晚上,当地公发机关只有两起失窃的报案材料,分别称在饭店里就餐时被人偷去现金4000元、8000元。第二天中午,赵某又窜至江苏省常州市某餐厅盗窃作案未成,在准备离开时被餐厅保安人员抓获,当场搜出赃款2000 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最终认定赵某盗窃了2000元,对另外的2万元没有作为盗窃数额认定。评析]法院对赵某盗窃数额的认定是有道理的,另外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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