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林木采伐与适用滥伐林木罪的法理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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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会会,顾海宁.农村地区林木采伐与适用滥伐林木罪的法理辨析[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9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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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会会 顾海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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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邳州22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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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基层实务角度来看,滥伐林木罪名是放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节中,其立法本意是保护的是自然资源的良性循环及林木的净化功能,而不是凡采伐必入罪,且林木所有权属及采伐证照办理规程上的不完善,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宜扩大打击面。除非将树木采伐、贩卖作为主要收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破坏森林资源,如大量收购树木,且确实造成对树木资源的破坏。因砍伐林木其在农村社会认知中的特殊性,也不宜将其入罪范围扩大化,应结合广大基层农村的实际情况,从立法本意及社会效果多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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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滥罚林木 自留地 采伐证 森林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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