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因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欧盟与我国都不遗余力地开启了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2019年颁布的《欧盟版权指令》也引起了我国版权界的关注。基于虚拟现实新业态产业的角度而言,《欧盟版权指令》的改革举措未能有效地体现VR作品的跨行业、跨空间、跨规则等特性,在具体规则方面缺乏VR作品属性及全景自由条款的规制,但在网络平台版权监管和侵权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方面具有相对进步性。以此为鉴,我国应尽早在《著作权法》中明晰VR作品属性、摒弃欧陆式的“著作权例外”模式而采用“合理使用”立法例、适度建立VR内容共享服务平台的事先授权机制,以及鼓励建立第三方VR自治组织、探索“VR+ODR”途径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加强我国新业态新领域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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