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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姓名:杨俊杰  严建省
作者单位:乾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9年元月27日,23岁的绥德县打工仔周某先后5次向乾县某造纸厂打恐吓电话。以曾在造纸厂干活期间腿被炭浆腐烂未痊愈为由,要该厂负责人范某拿2000元于元月29日九时放在312国道成阳一西安交界处平安加油站东的一个土堆上,否则,要范小心纸厂及家人安全,并不许范报警。范某感到事态严重,便及时报警。于元月29日十时许,范按公安机关的安排将底面各是一张面额百元中间夹有裁剪整齐的报纸一沓钱,放在312国道平安加油站北边的土堆上离去。周还未来得及取钱,就被守候围捕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当场讯问,周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关 键 词:行为  312国道  1999年  公安机关  公安干警  造纸厂  加油站  打工仔  绥德县  负责人  平安  报警  期间  家人  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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