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房产权利主体的确定 |
| |
作者姓名: | 马艳平 |
| |
作者单位: |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
| |
摘 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权属的确定,关系到农村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农村房地产主体确定时,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屋所有权取得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无法绝对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户内成员,且全体成员应当是共同使用关系,不分份额。因此,在确定房产权利主体时,应立足农村土地制度的固有属性,考虑农村经济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尊重村民自治,以民事法律私权构建为出发点,确定该住房所有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户内其他成员仅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作为住房共有权人。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宅基地使用权 房产权利主体 村民自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