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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医院科室不符合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要求
作者姓名:
孙敏英
李湘
作者单位: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目前,不少医院科室收受药商及其代理商给予的财物,然后在医务人员明知的情况下以奖金的名义下发给医生个人,此种行为究竟构成何种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受贿,犯罪所得亦归其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内设机构、部门不是法人,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关 键 词:
商业贿赂犯罪
主体要求
科室
医院
单位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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