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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不符合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要求
作者姓名:孙敏英  李湘
作者单位: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目前,不少医院科室收受药商及其代理商给予的财物,然后在医务人员明知的情况下以奖金的名义下发给医生个人,此种行为究竟构成何种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受贿,犯罪所得亦归其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内设机构、部门不是法人,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关 键 词:商业贿赂犯罪  主体要求  科室  医院  单位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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