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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还是秩序——论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之存废
作者姓名:谈者  徐梁栋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
摘    要:正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一)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我国1985年制订并施行的《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该优先效力,其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之所以作此立法例,王利明教授

关 键 词:遗嘱自由  公证制度  立遗嘱  口头遗嘱  《继承法》  被继承人  王利明教授  录音遗嘱  代书遗嘱  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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