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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应作为公证调解的核心原则
作者姓名:宫楠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摘    要:我认为公证调解和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甚至法院调解的不同之处在于,应当将客观性作为公证调解的核心原则。客观性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在公证调解启动、执行的过程中,应始终依法保持自身的客观、中立地位,避免公证调解制度、方案和行为逾越公证依法被赋予的职能、权限范围。

关 键 词:公证人员  人民调解  客观性  劳动争议调解  法院调解  公证机构  调解制度  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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