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共犯问题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李秀生.对交通肇事共犯问题的探讨[J].天津检察,2006(5):45-45. |
| |
作者姓名: | 李秀生 |
| |
作者单位: |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 共犯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