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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共犯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秀生.对交通肇事共犯问题的探讨[J].天津检察,2006(5):45-45.
作者姓名:李秀生
作者单位: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关 键 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  共犯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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