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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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启东.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若干思考[J].法治研究,2006(11):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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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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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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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有第一个特征即民主法治与法律有关,而实际上,其他五个方面也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正义,几乎涉及所有的法,也可以说是法的代名词;诚信友爱,在现代社会更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持和保障;充满活力,更多的涉及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没有法律规范和保护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安定有序,则需要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为任务的法律来实现其功能;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需要法律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为条件。显然,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法治社会不一定就是和谐社会,它不是和谐社会的全部内容,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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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构建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 法律规范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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