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经营场所”的扩大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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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筱贞.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经营场所”的扩大解析[J].法律适用,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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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筱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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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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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司法解释适用以来,全国各地在场所安全方面的诉讼得以很大程度的厘清,笔者认为,对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经营场所”适用,应做合理的扩大解释,并建立于场所“时空性”的思路之中。一、场所安全保障的时间性界定经营者所负场所安全责任的时间,应是其全部营业时间。实行24小时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夜间营业可能招致的风险,预先采取更为完善的安全保障。将经营者责任的时间明确限制在营业时间内的依据是场所安全责任与经营相一致。如果在非营业时间内,对方未经许可进入或者滞留在场所内而发生损害,经营者一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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