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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法律思维方式现代化的思维定势
引用本文:施爱民.论影响法律思维方式现代化的思维定势[J].法制与经济,2009(4).
作者姓名:施爱民
作者单位:桂林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文与社会系;
基金项目: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二批立项项目《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针对性研究》(桂教高教〔2006〕194号)阶段成果之一。
摘    要: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的最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之一。因此,促使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现代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几千年的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作用形成了"权大于法"、"法即义务"、"知法(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法不治众"等消极的思维定势,阻碍了我国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进程,要实现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必须消除消极的法律思维定势。

关 键 词:法律思维方式  现代化  思维定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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