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于《WTO政府采购协定》之义务及我国因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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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北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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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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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卫生部和国家药检局资助项目,湖南省国际法重点学科所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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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承诺为基础在国内法制中转化适用GPA协定是协定加入国的一般义务.过往加入国通常采取符合本国宪政体制和经济竞争实力的承诺、建立或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统一法制体系来践履GPA义务.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除遵循一般规律外,还应采取对国有企业是否作为政府采购实体作出恰当承诺、统一政府采购法制、充分利用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和有关"空置条款"等措施来对接GPA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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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GPA协定 缔约国 义务 因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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