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美洲人权公约》由美洲国家组织于 1969年11月22日在哥斯达黎加的圣约瑟通过,故又称《哥斯达黎加圣约瑟公约》。该公约于1969年11月12日生效。它是继《欧洲人权公约》后的第二个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人权保障公约,也是 1966年12月联大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达成的第一个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公约》包括序言和82条正文,由国家义务和受保护的权利、保护的方式、一般和过渡条款三部分组成。《公约》所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规定的权利主要有: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的自由、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权、不受有追溯力法律的约束、获得赔偿权、隐私权、良心和宗教自由、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答辩权、集会权、结社权、家庭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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