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统一用公函形式 |
| |
作者姓名: | 徐民 燕平 |
| |
摘 要: |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将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执行时比较混乱.目前,有用公函形式的;有用裁定形式的;还有公函、裁定并用.笔者认为,用裁定形式不妥,用公函形式为好. 理由:一、用裁定形式退回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为公诉案件经裁定退回,裁定书也要送给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具有分歧意见内容的裁定书后,容易钻法律空子,伺机翻供.二、裁定是法院在诉讼或判决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