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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审判组织与审判独立
引用本文:李洪欣,孙小迎.泰国的审判组织与审判独立[J].东南亚纵横,1994(2).
作者姓名:李洪欣  孙小迎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律系 (李洪欣),广西社科院东南亚所(孙小迎)
摘    要:泰王国这个自16世纪起先后受到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日本、美国势力影响的国家,虽然其现代史是以军事政变和军人执政为主线书写的,但就其司法审判的模式而言,则是深深打上了上述各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印记,既有英美法系的影响,又有大陆法系的痕迹,既注重司法审判给织的建设与完善,又强调审判的独立与公正,而这一切又与泰国的传统文化得到良好协调,并没有给人们留下暴力和血腥的印象。君主立宪政体下的审判组织泰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确立于1932年,直至1978年12月22日颁布“佛历2521年泰国宪法”君主立宪的政体形式还是法定政体.在这种政体形式下,泰国国王是国家的象征,兼具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的双重身份,但却不具体干预国事,而对司法权,国王也不具体行使,是通过法院这一审判组织来行使,这是近现代泰国审判制度有别于古代的一大特点.对审判组织的设置,泰国国王无权干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泰王国法院组织法决定.就当今的泰国而言,可以说已经参照西方审判组织的模式建立起了一套适合泰国国情且较为完善的审判组织系统。从审判功能上划分,泰国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大类型;从受理案件的性质上划分,泰国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区别;从普通法院系统的审级上划分,泰国还有初审、上诉和最高法院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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