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间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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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家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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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空气空间“自由”的空气空间是指公海上空以及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海域上空,它比公海辽阔得多。在这部分空间,国家并无依据领土主权行使的权限。有关国家对在此空间发生的偶然事件大都是根据飞行器的注册登记来解决的,类似船舶按其船旗国的规定办理。所以,这种非国家的空间并不是法律真空的区域。国防民用航空组织的管理权限在公海上明显地只适用于成员国登记的飞行器。这种非国家的空气空间的“自由”是有限的,务必尊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准则,并与之相一致。同时,这种“自由”还必须尊重国际法准则,特别是那些以发展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规定,例如有关飞行航线沿途放射性残渣贮放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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