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机取款一案的定性及量刑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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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建明.许霆ATM机取款一案的定性及量刑思考[J].广东法学,2008(2):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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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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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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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许霆ATM机取款一案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对许霆的行为定性并无不当,只是在量刑上脱离社会效果.忽略法律与情感的协调。鉴于目前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重审时,应该考虑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对许霆进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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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款 不当得利 民事侵权 盗窃罪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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