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难点与消解——兼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分野与厘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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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翔虎 蔡永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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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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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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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占罪 盗窃罪 代为保管 占有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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