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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验光配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摘    要:第一条为加强眼镜验光配镜卫生质量(简称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验光配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眼镜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眼镜卫生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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