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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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鲁人社发〔2011〕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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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金标准 山东省 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局 社会团体 生活护理 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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