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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摘    要:鲁人社发〔2011〕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金标准  山东省  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局  社会团体  生活护理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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