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逾期证据应视为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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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学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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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3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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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04年8月,被申诉人龚某与申诉人项某及案外人张某合伙开办石料厂。2004年10月,项某因个人需要向龚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欠条。2005年12月.龚某、项某及张某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龚某将自己所拥有的45%股份及其对项某享有的13万元债权一并转让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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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同意 新证据 逾期 质证 再审 债权转让 个人需要 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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