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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营港口岸4个新建液体化工品泊位对外启用的批复
摘    要:<正>鲁政字2017]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东营港口岸新建4个液体化工品泊位对外启用的请示》(东政呈2016]21号)收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驻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验收,位于东营港口岸开放范围内的东营港区南港池#14—#17(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万通13#—16#)液体化工品泊位符合对外启用条件,批准其对外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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