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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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军,董劲松.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4):9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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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军 董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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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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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走私刑事诉讼中,海关是核定嫌疑人、被告人偷逃税款数额的唯一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是,该《核定证明书》是经由法定部门出具的权威的证明,法院没有权力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该《核定证明书》从而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鉴于其固有的审查程序和认定习惯以及最佳证据规则原则的影响,刑事审判对《核定证明书》的审查容易虚置。由于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力性质,建议将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移植到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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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私 海关核定证明书 不彻底救济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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