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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颁发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表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    要:为适应宪法公布后国家机构改变的新情况,现在将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五日(54)政财字第五十六号命令颁发的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表,修订为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表(一)、(二),随通知附发,自一九五五年一月起施行。并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人每月津贴工作费五十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不发经常性的工作费,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在开会期间给以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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