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引用本文:王丹.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J].人民司法,2012(21):71-74.
作者姓名:王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文规定上似乎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登记在上述准不动产中的意义如何,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等,仍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笔者主要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为例进行研究。一、问题的提出A以自己的机动车与B订立买卖合同后,将该车交付B,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又就该车与C订立买卖

关 键 词:机动车交易  物权变动模式  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性  登记对抗主义  过户登记  所有权  交付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