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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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丹.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J].人民司法,2012(21):7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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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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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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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文规定上似乎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登记在上述准不动产中的意义如何,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等,仍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笔者主要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为例进行研究。一、问题的提出A以自己的机动车与B订立买卖合同后,将该车交付B,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又就该车与C订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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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动车交易 物权变动模式 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性 登记对抗主义 过户登记 所有权 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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