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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司法尺度
作者姓名:王敏  严蓓佳  王渊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婚姻一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乏见。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司法中应当从严掌握为:婚前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关 键 词:精神病  双方当事人  遗传性疾病  婚姻介绍所  智力低下  婚姻无效  婚姻法  意识能力  婚前医学检查  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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