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鉴定必明“、“鉴定必准“与提供证据要求的冲突
引用本文:邹明理.论“鉴定必明“、“鉴定必准“与提供证据要求的冲突[J].证据科学,2007(6):90-96.
作者姓名:邹明理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30030
摘    要:本文是针对“鉴定结论必须明确“的立法建议和“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鉴定工作发展目标提出的质疑.认为“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六条理由论证这一建议不宜采纳,主张以“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标准“作为对鉴定结论的立法要求.文中以五条依据分析“鉴定必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工作目标,主张“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才具有可行性,才符合证据规范.

关 键 词:鉴定结论  证据要求  客观真实  证据要求  科学技术标准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