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必明“、“鉴定必准“与提供证据要求的冲突 |
| |
作者姓名: | 邹明理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30030 |
| |
摘 要: | 本文是针对“鉴定结论必须明确“的立法建议和“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鉴定工作发展目标提出的质疑.认为“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六条理由论证这一建议不宜采纳,主张以“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标准“作为对鉴定结论的立法要求.文中以五条依据分析“鉴定必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工作目标,主张“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才具有可行性,才符合证据规范.
|
关 键 词: | 鉴定结论 证据要求 客观真实 证据要求 科学技术标准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