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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必明“、“鉴定必准“与提供证据要求的冲突
作者姓名:邹明理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30030
摘    要:本文是针对“鉴定结论必须明确“的立法建议和“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鉴定工作发展目标提出的质疑.认为“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六条理由论证这一建议不宜采纳,主张以“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标准“作为对鉴定结论的立法要求.文中以五条依据分析“鉴定必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工作目标,主张“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才具有可行性,才符合证据规范.

关 键 词:鉴定结论  证据要求  客观真实  证据要求  科学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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