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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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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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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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1994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婚姻登记以及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登记依法予以撤销。然而,在《条例》实施之后的头几年,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几乎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利,原因是很少有人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很难直接发现需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近几年来,情形大有变化,申请撤销登记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撤销婚姻登记已演变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一行政行为、搞好对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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