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在总结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结婚一章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主要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和法律后果,也对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婚姻法》在修改过程中,由于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问题的影响,上述无效婚姻制度的制订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只突出了无效婚姻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却忽略了对在无效婚姻的构成中有过错一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一、有必要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理论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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