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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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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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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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易受离婚永久损害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其本人身心健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故古今中外世界各国都对此以习惯法或制定法、判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比较,认清利弊,从而取长补短,定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一、立法模式及利弊分析(一)以古今中外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历史为标准可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古代的原则上随父。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均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于本质和形式统一或实质的男子专权离婚后,所生的子女原则上均“由男子负责抚养教育”。①其二是近代的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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