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强化监视居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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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贵成.必须强化监视居住措施[J].法学杂志,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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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贵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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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检察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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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只有当它强有力时,才能取得预期效果,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视居住措施的强制性是有限的. 首先,它要求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不得离开一定区域.但从司法实践看,这一点不足以甚至不可能防止被告人串供、毁证、移赃或订立攻守同盟,往往使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放纵了犯罪.据一份调研材料看,某县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共对60名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因监视居住失控,就有15人逃跑、串供或毁证,严重地影响了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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