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实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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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蓝寿荣 鲁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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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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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悉完整信息,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提出只有重大事实遗漏才构成对完整性的违反,只有具有重大性才构成重大事实遗漏,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构成重大事实遗漏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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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披露完整性 重大事实遗漏 重大性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5)07-01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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