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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实遗漏
作者姓名:蓝寿荣  鲁志强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知悉完整信息,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提出只有重大事实遗漏才构成对完整性的违反,只有具有重大性才构成重大事实遗漏,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构成重大事实遗漏的一个例外。

关 键 词:信息披露完整性  重大事实遗漏  重大性
文章编号:1004-0544(2005)07-0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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