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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和香港律师加强业务合作的新机遇:为内地企业提供的境外银行融资服务
作者姓名:何绮莲
作者单位:香港梁锦涛开学林律师行中国业务部主管合夥人//宁波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委托公证人
摘    要: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在2004年1月1日生效。CEPA开放了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让‘香港法律服务提供者’先於外国律师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进一步达成协定,

关 键 词:CEPA  内地企业  银行融资  香港  人民政府  扩大开放  业务合作  法律服务业  外国律师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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