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框架下内地和香港律师加强业务合作的新机遇:为内地企业提供的境外银行融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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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绮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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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梁锦涛开学林律师行中国业务部主管合夥人//宁波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委托公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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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在2004年1月1日生效。CEPA开放了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让‘香港法律服务提供者’先於外国律师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进一步达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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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CEPA 内地企业 银行融资 香港 人民政府 扩大开放 业务合作 法律服务业 外国律师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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