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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可行性分析(摘录)
作者姓名:
普忠华
摘 要:
(一)采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对实施刑法禁止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进行教育和改造。个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在实施刑法禁止行为后,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司法机关不认为是犯罪,只由办案民警对其本人训诫了事。这是一种对过错者的纵容,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造思想。而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证实实施刑法禁止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具有“恶意”后就可以对其进行刑罚。刑罚本身扮演着与其他教育措施所不同的角色,其他教育不能替代刑罚“教育”。
关 键 词:
刑事责任年龄
办案民警
认识错误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机关
可行性分析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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