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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赣南行署、各專署、各縣、市人民委員會、廬山管理局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
摘    要: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六日(55)會辦資字第十九號為了經常地有系統地了解各地區的工作情况,便於掌握領导各地區的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起見,特遵照國務院有關工作報告制度规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实際情况,並參照過去省人民政府時期執行報告制度的經驗,對赣南行署、各專署、各縣、市人民委員會、盧山管理局向省人民委员會的工作報告,作如下规定: 一、綜合報告:每年應作兩次。第一次在一至二月間報送,其內容應當是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部署。上年度工作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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