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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个体承包者挪用工程预付款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蔡炯.谈个体承包者挪用工程预付款的刑事责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8(3).
作者姓名:蔡炯
摘    要:国营集体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个体性质的工程队施工,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承包形式。在这种形式的承包中,个体承包者挪用工程预付款能否以贪污罪论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体承包者挪用工程预付款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关于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基本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层次,其主管人员侵吞、盗窃、骗取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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