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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再平衡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诉、辩护、裁判职能运行状况的分析,指出刑事诉讼构造中各项权力之间强弱悬殊且缺乏制约,控辩审三角结构明显失衡,故提出应按照对等、公开、参与的原则重新进行分权与制衡。具体包括公诉权与刑事裁量权的再平衡、辩护权与侦查权的再平衡、辩护权与裁判权的再平衡。也即制约侦查权和刑事裁量权,强化辩护权,提升刑事诉讼构造主体参与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控辩审三者之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衡。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构造  控诉权  辩护权  裁判权  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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