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标准必要专利因其承载的重大价值一直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受标准的公共性、全球化及产业结构的影响,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以及许可费的裁决呈现互相缠结与牵绊的特征。在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上,以往法院习惯用公共利益或当事人的过错进行衡量以决定适用的标准,疏忽了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说理过程,裁判的效果欠佳。我国《民法典》第522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承认第三人受益合同,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提供规范法源;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法理规范了当事人的外在表现及其主观心理状态,亦能对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衡量。应当结合这两方面在《民法典》的语境下具体构建出我国“行为-法益”的标准必要专利请求权适用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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