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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静——对《民法典》第1077条的法理讨论
引用本文:张剑源.离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静——对《民法典》第1077条的法理讨论[J].法学家,2022(3):1-13+191.
作者姓名:张剑源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研究”(20AFX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学界以往仅将《民法典》第1077条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看作是对个人自由之限制的观点不同,规范层面的分析表明,“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一种既不同于对离婚径直加以干预、也不同于对个人意愿完全放任的特殊制度,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的特质。这一制度除了具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目标,同时也在整体意义上蕴含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保护个体权利的目标预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引导当事人进行多样态选择、回应社会需求方面有一定的意义,能因应离婚问题之本质和规范目标。相较来说,由于缺乏与其他机制的有效衔接,个体权利保护目标往往被忽视。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整体入手,促进相关机制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对于在“离婚冷静期”内更好地保护个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重述法律由事物本质决定的原则,以及秉持整体性视角,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律设计的本意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互动的真切面向。

关 键 词: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  婚姻自由  个体权利  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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