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比例原则能够在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之间寻找有效平衡点,是公法中的“帝王原则”。在监察制度中确认比例原则,不仅符合监察权的属性,而且契合宪法精神,同时具备法理基础。我国《监察法》采取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基本一致的调查模式。为避免统一模式可能引发饱和式问责、权力失范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调查措施的适用中需要对案件的性质做适当区分,并且应当体现调查措施的梯度化。在监察调查制度中,仅有一种关涉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即留置。为贯彻比例原则,可以参照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进行体系化改造,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对留置适用时间进行层次化划分。另外,在监察调查中,应明确或完善相关制度,贯彻权利保障的比例化原则;在制度层面,建议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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