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及其修正——基于行政征收协议类案的考察
引用本文:徐钝.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及其修正——基于行政征收协议类案的考察[J].行政法学研究,2022(6):115-125.
作者姓名:徐钝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0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的原理与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FXB008);
摘    要: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需要从主体权限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等不同维度进行具体分析,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进行修正性司法认定。就主体权限瑕疵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需要适应《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变化,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不同会影响适用模式的选择;就意思表示瑕疵而言,《民法典》实施后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因素认定行政协议无效将不复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条款准用频率偏低;就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不再囿于法律规范的层级,但行政强制性规定效力区分之“二分法”依然需要考量,对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需要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条件需要进行双阶区分;就违背公序良俗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需要正确处理“公序良俗”条款与“强制性规定”条款准用序位关系,需要注重类案归纳基础上的类型化与司法“不成文规则”生成。在类案考察基础上的微观进路分析之后,未来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之发展趋势清晰可见。

关 键 词:行政协议无效  《民法典》规范  准用  修正  类案考察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