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及其修正——基于行政征收协议类案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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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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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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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0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的原理与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FXB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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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需要从主体权限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等不同维度进行具体分析,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进行修正性司法认定。就主体权限瑕疵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需要适应《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变化,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不同会影响适用模式的选择;就意思表示瑕疵而言,《民法典》实施后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因素认定行政协议无效将不复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条款准用频率偏低;就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不再囿于法律规范的层级,但行政强制性规定效力区分之“二分法”依然需要考量,对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需要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条件需要进行双阶区分;就违背公序良俗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需要正确处理“公序良俗”条款与“强制性规定”条款准用序位关系,需要注重类案归纳基础上的类型化与司法“不成文规则”生成。在类案考察基础上的微观进路分析之后,未来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之发展趋势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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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协议无效 《民法典》规范 准用 修正 类案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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