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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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苑.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为中心[J].法学家,2022(5):72-86+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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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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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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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1批面上项目(2022M71177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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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完全自动化决策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隐私和公平造成威胁。欧盟立法以“人在环路”作为防范自动化决策系统滥用危害的基本遵循,对完全自动化决策一般禁止、例外允许。“人在环路”应被解释为信息处理者的干预义务,而非信息主体的权利,利于个体正义的实现和责任主体的明确。我国立法规定了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信息主体可行使请求权以迂回实现“人在环路”之法律效果,亦避免给处理者过重义务,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合理的阻碍。该项权利并非事后救济权,而是信息主体在决策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个人参与”,应满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两个要件,且需与信息主体的其他权利配合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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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完全自动化决策 混合决策 个人参与 人工干预 人在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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