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 |
引用本文: | 范志勇.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J].行政法学研究,2022(5):135-154. |
| |
作者姓名: | 范志勇 |
| |
作者单位: |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金融监管数据作为独立的数据类型,其安全保护具有特殊性。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使金融监管者的数据控制权日益扩张,金融监管者须为此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其宪法依据在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公权数据处理者,应对数据承担全面的国家保护义务。为金融监管者设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全面规范金融监管权力、提升金融监管质效、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保障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要求。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多重价值维度进行观察。金融监管者应当识别重要数据,采取全周期的数据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数据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监管算法的安全。金融监管数据的跨境流动须被严格规制。
|
关 键 词: | 金融监管者 金融监管数据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国家经济安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