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归属根基的重塑——以控制信息操纵的评价困境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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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佳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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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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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法衔接’视阈下恶势力犯罪案件特别没收的适用机制研究”(21YJC82001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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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突破存在论意义上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传统二分,操纵证券市场罪根据归属原理的差异被重新划分为基于组织管辖的诈欺操纵与基于体制管辖的优势滥用。行为能否扭曲证券价量形成机制的判断,超越现象维度,聚焦于操纵性的不法归属在本质上是因支配虚假价量信号生成,欺骗投资者对市场的合理预期,还是未履行维护证券定价过程自由竞争性的积极义务,不当限制其他变量参与定价过程,加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不能将正犯之不法单独归属于利用非虚假信息“炒热点、带节奏”的一般主体。只有具备动态信息优势从而承担积极义务的主体制造不对称信息,才能与占据资金、持股持仓等叙明优势者对体制建构义务的违反具有同质性,成立优势滥用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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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控制信息操纵 兜底条款 管辖 承认的团结 优势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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