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部分的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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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楷. 简论部分的中止[J]. 法学杂志, 2013, 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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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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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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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部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中止犯既可以针对基本犯而言,也可以针对加重犯而言;部分的中止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具备减免处罚的根据;但是,不能随意扩大部分的中止之成立范围.成立部分的中止时,如果中止前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应按基本犯定罪量刑;如果中止前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则应比较基本犯的法定刑与加重犯减轻后的法定刑,适用其中较重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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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止犯 部分的中止 肯定理由 量刑 |
Brief Comment on the Partial Withdraw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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