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企业“生”与“死”的辩证法正在逐步为人们接受:要搞活绝大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就不可避免地淘汰掉一些确已病入膏盲、无法抢救的亏损企业。这个“淘汰”就含有一种企业常规的死亡方式——破产。但在实践中,破产企业总不能安乐去,它在债权、债务双方,在职工安置、社会心理等方方面面尚有许多不易善终的后事。自全国人大1986年12月正式通过《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国营企业走上这条末路。但这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是搞活多数企业,搞活经济所不可缺少的。 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破产”案件,使之有益于社会,有益于经济发展?似乎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 今年6月,又传来抚顺玻璃厂破产的消息。让我们对这则事例和它所产生的冲击波进行一些分析,对提高我们的认识不会是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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