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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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恒山.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J].中国法学,19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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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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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微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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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质疑在“法本位”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曾就“法就是权利”这种“泛权利本位说”提出过质疑。现在,又有其它几种“权利本位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限权利本位说”(姑且这样称呼它,以便与“泛权利本位说”相区别)。“限权利本位说”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主要特征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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